適用範圍

政府部門

  1. 本守則適用於附件A所載列的所有政府部門1
    1「部門」一詞包括任何部門、局、隊、服務、組、秘書處或其他政府機構。

法庭、審裁處及調查小組

  1. 本守則不適用於法庭、審裁處或調查小組所持有的資料。就法庭、審裁處和調查小組所進行的聆訊而言,本守則對現時有關披露資料的法規並無影響。
  2. 然而,本守則適用於司法機構政務長轄下所有法院與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行政辦事處,以及其他審裁處及調查小組的秘書處和行政辦事處所持有的其他資料(即上文第1.2段所提述以外的資料)。

提供資料

按慣例公布或供查閱的資料

  1. 各部門每年均會公布:
    • 其組織結構的詳情
    • 所提供服務的資料
    • 其服務表現承諾及履行各項承諾的情況
    此外,各部門亦會公布下述資料,或在適當地點提供這些資料以供查閱:
    • 按類別劃分的部門紀錄一覽表
    • 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資料一覽表,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
    • 查閱非按慣例公布的資料的程序及收費
  1. 每當政府首次推出或更改某項公共服務時,負責的部門會公布足夠的資料,說明新增服務的性質或服務有何改變,以及哪些人會受影響。

應要求提供的資料

  1. 各部門亦會應要求就其政策、服務、決定及職責範圍以內的其他事宜,提供額外資料。不過,若要求提供的資料屬第2部所載列的範疇,則可予以拒絕。

法定義務及限制

  1. 本守則對市民查閱資料的既有法定權利並無影響。同樣,守則亦不會影響有關公開資料方面的既有法定限制,不論這些限制是法定禁令或任何根據普通法或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所引起的義務。

程序

公開資料主任

  1. 各部門會指派一名人員擔任公開資料主任,負責促進和監督守則的執行。

索取資料的要求

  1. 索取資料的要求可以口頭或書面方式提出。
  2. 如索取的資料可以即時和簡單地回應、例如口頭作答、提供單張或標準表格,則通常以口頭方式提出便可。不過,在有需要或適當的情況下,公務員可要求市民以書面確認他們的口頭要求。
  3. 書面要求可以書函或附件C所載的申請表格提出,並應寄交有關部門的公開資料主任。

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1. 當局會盡快回應索取資料的要求。
  2. 倘若口頭答覆或提供標準單張、表格等方式均不能完全滿足要求(不論是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則可透過下列方式提供資料: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副本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抄本
    • 給予合理機會查閱、聆聽或查看有關紀錄或其部分,或
    • 提供有關紀錄或其部分的摘要
    資料會盡量以原來的形式提供。紀錄內若有些資料不可以披露,其餘部分通常仍可公開。
  1. 本守則不會強制部門:
    • 提供該部門沒擁有的資料
    • 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
    • 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或
    • 提供可透過收費服務獲得的資料。
    在這些情況下,會盡量向申請人指出適當的資料來源處。
  1. 不過,某部門若接獲索取資料的書面要求,而資料是由另一部門所持有,則會代為轉介,並通知申請人有關情況。

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

  1. 在可能範圍內,會在接獲書面要求後的10日2內提供有關資料 。如情況不許可,亦會在接獲要求的10日內給予申請人初步答覆,而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則會是接獲要求起計的21日。
    2"日"一詞在本守則內是指"曆日"。
  1. 如要求不獲接納,則會在上文第1.16段所述的時限內通知申請人。
  1. 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方可延至超過21日後才作出回應,但應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情況,而再延長的期限通常不得超過30日。
  1. 為配合第1.20-1.23段所述有關索取第三者資料的程序,或如申請人未有按照第1.24段所述支付所徵收的費用,這些預定時間在有需要時可予延長。

第三者資料

程序及時間表

  1. 如索取的資料是為第三者持有或由第三者提供,並從第三者明 確知道或獲得暗示不會進一步披露,而有關公務員認為,為了公 眾利益或須披露這些資料,則有關人員會告知該第三者,請他表示同 意或就反對披露這些資料作出陳述,並會要求他在30日內作出回應 ,或應要求給予他一段較長而合理的時間以作出回應。
  2. 經該第三者同意後便可披露有關資料。
  3. 假如該第三者就反對披露作出陳述,或未有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回應,有關人員會以披露資料的公眾利益超過可能造成的傷害或損害為理由, 決定應否披露資料,並會通知該第三者有關的決定。
  4. 如決定有關資料應予披露,便會通知該第三者,表示會在通知日期起計的30日後披露這些資料。

收費

  1. 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需要使用資源,因此各部門可能會按照提供所需資料的成本,向使用這項服務的人士收取費用,而有關資料會在所需的費用繳清後才發放。

    影印服務的標準收費

    政策局/部門提供所索取資料的成本包括複印所需文件的費用。現時,影印服務的標準收費為每頁A4$1.5和每頁A3$1.6。

    除法例另有規定,或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批准外,這項收費一概適用於各局及部門。

    修訂日期: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覆檢

  1. 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 上文第1.16至1.19段所載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也適用於各項覆檢的要求。
  1. 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適當執行守則的規定,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申訴專員的地址如下:

    香港干諾道中168-200號
    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電話號碼 :(852) 2629 0555
    傳真號碼 :(852) 2882 8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