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 什麼是《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

《守則》是正式的行政綱領,訂明政府向市民提供資料的規則,而政府公開資料的目的,是讓市民充分認識政府及其提供的服務,以及對個人和整個社會均有影響的政策和決定的依據。《守則》最初於一九九五年三月以試驗計劃的形式推行,繼而逐步推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適用於整個政府和部分公營機構。

《守則》界定部門按慣例或應要求提供的資料的範疇,並訂明提供所索取資料的程序及時限。《守則》授權和規定部門應申請人的要求提供資料,但如有特別理由則除外。這些理由載列於《守則》第2部。在拒絕任何索取資料的要求時,通常應提述這些理由。

問2 《守則》適用於哪些機構?

《守則》適用於所有政府決策局和部門;除此以外,亦適用於香港金融管理局、廉政公署、司法機構政務長轄下所有法院與審裁處的登記處及行政辦事處。所有有關的公營機構載於《守則》的附件A

問3 哪些人可根據《守則》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

一般原則是任何人,無論是否香港居民,都可根據《守則》提出索取資料的要求。如要求索取的資料是有關某人或相關人士的紀錄,或是由申請人以前向有關部門提供,提出要求者可能須提供其身分證明文件,以確保有關資料不會不恰當地向第三者披露。

問4 根據《守則》可索取哪些資料?

申請人可根據《守則》要求索取任何有關部門的政策、服務、決定及職責範圍以內的其他事宜的資料。然而,應予留意的是,《守則》不會強制部門提供其沒擁有的資料、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應要求提供已公布的資料(不論是免費或付費後才提供),或提供可透過收費服務獲得的資料。請參考具體說明可拒絕披露的16類資料的豁免條文

各部門網站的「公開資料」欄目下刊載的披露記錄,簡述根據《守則》索取及發放的資料的性質,可供參考。

問5 部門可根據《守則》的哪些理由拒絕披露所要求的資料?

部門如根據《守則》第2部的豁免條文,有合理理由不披露所索取的資料,可決定拒絕申請人的要求。有關的豁免條文涵蓋16類資料,所涉範疇包括–

  • 防務及保安;
  • 對外事務;
  • 國籍、出入境及領事事宜;
  • 執法、法律訴訟程序及公眾安全;
  • 對環境的損害;
  • 經濟的管理;
  • 公務的管理和執行;
  • 內部討論及意見;
  • 公務人員的聘任及公職人員的委任;
  • 不當地獲得利益或好處;
  • 研究、統計和分析;
  • 第三者資料;
  • 個人私隱;
  • 商務;
  • 過早要求索取資料;
  • 法定限制。

有關豁免條文的進一步資料,請參閱《守則》和其詮釋和應用指引

如部門決定不披露所索取的全部資料或部分資料,會通知申請人拒絕要求的理由,並引述《守則》第2部的所有相關段落作為拒絕要求的依據,並作適當的闡述。

問6 處理索取資料的要求是否需要收費?

是。成功索取資料的申請人通常須繳付複製所需文件等的費用;若訂有收費標準,即按當時標準收費。

不論所需文件是由申請人親自或由其代表領取,或以郵寄、本地傳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寄發,申請人必須繳交標準收費。申請人會預先獲通知需為所索取的文件複製本繳付的款項,而有關資料會在所需的費用繳清後才發放。

問7 我可否要求部門為我製作資料?

《守則》不會強制部門提供其沒擁有的資料或編製從來沒有存在的紀錄。根據《守則》第1.13段,資料會盡量以原本的形式提供。如索取的資料是單語文件或以特定格式載錄,根據《守則》,部門無須改以其他形式提供。

問8 在處理索取資料要求方面,作出回應的預定時間為何?

部門應盡量於接獲要求後的10日內就索取資料的要求作出回應。如處理時間需要延長,部門會發出初步回覆。在特殊情況下,如需超過21日的處理時間,應向申請人解釋有關情況。部門如有必要延長回應的時限,應盡量縮短延遲回應的時間,處理索取資料要求的整體時間通常不得超過51日。

問9 如果我不滿意部門對我的索取資料要求的處理手法,有什麼渠道作出跟進?

任何人如認為某部門未有遵行《守則》的規定,可要求該部門覆檢有關情況。任何覆檢要求會由所屬職級至少較原先作出裁決的人員高一級的首長級人員審理。

另外,無論部門是否已就有關個案進行覆檢,申請人亦可向申訴專員投訴。